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传播福音与见证信仰是教会的根本使命,人灵的得救和教会发展是教会的最高利益。为此长治教区特成立福传委员会。
第二条:宗旨:见证信仰,推进福传,融入社会,服务人群。
第三条:本委员会必须完全听从教区教长的领导并在教长指导下认清并承担起时代的使命,“使万民成为门徒”(玛24:19),以基督道成肉身的精神,融入社会,与所处文化相结合,牧放天主的羊群,将主的福音传扬开来。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指定教区福传方向,定制适应本地的福传方法,规范教区福传制度。
第五条:培训传道人员,针对福传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1、 有组织、有系统地加强对传道员的培育,不断提升传道员的信仰、灵修和宣道水平。
2、 每位传道员必须经过学习培训、筛选、考核、教区认定,方可领受派遣,到教区指定的区域传播福音。
3、 未经教区教长认可,全区所有人士包括在长治工作或学习的外地教友都无权邀请其他教区或个人来本教区讲道授课。
4、 如有需要本委员会会通过教区教长联系兄弟教区教长,邀请一些专业人士来本教区讲道授课。
5、 未经教区教长认可,本区教友不得私自出外举行讲道、学习等福传事宜。
6、 所有工作计划要呈报教区教长,并获得其批准。
第六条:开展与福传有密切关系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针对教区各地福传情况,提供服务并调查、指导,以防出现偏差。
1、本委员会有责任为传道员做好服务工作,并妥善处理好传道员的出外宣讲所需事宜。
2、本委员会有权考察并督导福传人员的传道工作。如发现某传道员不再适合传道工作,本委员会报请教区教长撤销其教区传道员的身份,并通知全教区。
第八条:每年定期在教区会议上汇报教区福传情况。
第三章:工作
第九条:定期针对福传人员、新教友等开办培训班。
第十条:建立现代福传平台,网站、报刊等。
第十一条:编辑福传教材和阅读资料。
第十二条:组建为福传服务的活动小组,鼓励教友以多种方式帮助教区福传事业,并以基金会、义工团体等多种模式帮困济贫,融入社会、服务人群。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委员会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与委员多名,由教区教长任命,教区教长有绝对权力,在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不合格时任免。
第十四条:委员由神父与教区认定合格的教友组成。
第十五条:每月举行一次委员会成员会议,由常务副主任通知并主持。每半年举办一次委员会扩大会议,报请教区教长及谘议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委员会所有。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天主教长治教区福音传播委员会
二0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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