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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06-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创优发展环境,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中小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小微型企业占我市企业总数的98%、经济总量的18.9%(含个体工商户占23.8%)、财政收入的19.57%(含个体工商户占23.8%)、社会就业的73%,现已成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造就一大批企业家,也可以营造和激发全民创业氛围,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类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外向型、商贸服务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各种方式创办法律、法规非禁止领域的小型微型企业,全市新创办5500户小型微型企业,新增5万个就业岗位,建设10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年培育13户销售收入超亿元“小巨人”企业和30户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3.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充分发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原来的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扩大出口、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产业集群发展、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尚未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县(市、区)今年要依法设立,已经设立的要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4.加大市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质量进步、循环经济等相关资金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项目扶持额度分别占到各项资金总额的30%以上。
    5.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市县(市、区)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要以不少于20%的比例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
    三、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6.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8.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万元/年(3500元/月)。
    9.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免征、减征技术创新的相关税收。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技术类服务平台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1.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优惠。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12.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担保机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依法成立的并列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之日起计算。
    14.商贸服务性企业税收优惠。对商贸、服务(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持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5.安置残疾人就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可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退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并免征企业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强化税收落实工作机制。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由市税务部门出台操作性强的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咨询台、办税服务厅、政策宣传栏等渠道加强政策的专题宣传和辅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积极申请备案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好相关减免税事宜。
    四、加大融资促进力度
    17.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努力实现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18.加强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管理,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的多种贷款模式,不断推出适应中小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
    19.切实降低融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各银行不得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中小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20.积极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支持中小微型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的企业,企业所在级次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的企业,其发行费用由牵头的市县(市、区)(含高新区)政府予以负担。搭建中小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成长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21.大力支持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机构。争取新设立一批由民间资本参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市政府将给予5万元奖励。
    22.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管理规范的原则,构建覆盖全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合理分工、相辅相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扩充制度和风险准备金拨补制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放大担保倍数。对中小微型企业担保收费基准担保利率由现行的千分之三降低0.5至1个千分点。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拓宽中小微型企业担保渠道。加强管理,引导规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把主营业务放在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上,提高担保贷款在中小微型企业中贷款的比例。
    23.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逐步向社区、县城和大的集镇延伸。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60%以上,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中小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全部企业授信余额达到10%以上的商业银行,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支行为专门从事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成长,探索建设符合长治实际的科技支行。
    24.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银行(含保险单位)要积极推进中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5.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开展企业上市工作。特邀有关专家成立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队,开展上市后备企业基础培训工作,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培训辅导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每户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
    五、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创新集约提升发展
    26.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星火、火炬等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中小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实施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主导并引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参与进行合作创新和协同创新。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方式,鼓励中小微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开发新型项目,加快技术升级。
    27.推动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市县(市、区)财政对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培育。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各级政府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功能。
    28.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微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积极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逐步形成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核心企业的产业联盟。
    29.提升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申报专利或聚集申报专利,对获批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分别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按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加快品牌建设,凡中小微型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政府奖励6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由县级政府奖励30万元。
    六、完善创业扶持体系
    30.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凡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设立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创业风险补偿。
    31.进一步放宽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鼓励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2.切实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征减征缓征中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中小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中小微型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50%收取;对初创两年以内中小微型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免收属于市级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加快制定和出台清理大企业拖欠中小微型企业资金制度;对小型微型食品、餐饮等企业基本达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发生轻微过错的,实行首过不罚,限期整改,培训达标。
    33.多渠道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用地问题。市县(市、区)优先安排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途径来解决。统筹安排解决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出让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煤炭转型创业企业,优先配置土地。
    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34.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的要求,统筹建设我市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高效运作,成立长治市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心,隶属市中小企业局,为正科级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统筹本地服务资源、统一呼叫受理和网络在线协同服务、快速响应中小微型企业的服务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十个方面的优质服务。
    35.强化企业人才培育。实施“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者、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训,每年重点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型企业主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小型微型食品、餐饮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出资,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监、疾控、中小企业等部门组织进行食品安全卫生达标专项培训,年培训不少于500户。“十二五”期间,分批选派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工作,合同期三年,企业提供工资,市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提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其实施双向选择。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指导和跟踪管理。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对到中小微型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人才市场要加强中小微型企业用工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企业用工与劳动力求职的有效对接。
    36.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搭建中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重点扶持有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建立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中心、监测检验中心等,为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市财政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研究中心的中小微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7.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参加“中博会”等各类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市外各类会展的中小微型企业,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30%、20%的展位补贴。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
    3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中小微型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督促中小微型企业加强财务、统计、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管理,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改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建设诚信企业,扶持和培育中小微型企业积极争创质量信誉企业和名牌产品,打造长治品牌。
    39.保障企业职工住房。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微型企业可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纳入保障房管理。
    八、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40.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商务、质监、工商、食药监、国税、地税、金融办、银监、人行、人社、中小企业、环保、住建、国土、科技、统计、监察、编办、物价、工商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部门确定具体联系领导和责任科室。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工作协调,定期召开会议,沟通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对涉企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窗口服务质量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企业投诉,对经查实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41.完善统计与监测分析。市统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抽样调查工作。加强重点产业、行业、企业的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预警分析,为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42.强化考核督查。将中小微型企业工作考核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通报。
    43.加强舆论宣传和表彰奖励。市政府每两年对全市在吸纳就业、自主创新、上缴税收、质量诚信、争创名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就业突出、管理成效显著的企业典型,总结推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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